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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一起劳动纠纷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。员工小杨在休息时间通过朋友圈推广公司产品,随后领导为其点赞,之后小杨被公司开除。他认为领导的点赞应视为加班的证据,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,双方因此对簿公堂。
小杨于2016年3月与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岗位为南通业务代表,实行标准工时制度。2018年7月,小杨申请休年假被部门主管拒绝,随后他投诉公司社保缴纳问题。公司以未达成绩效考核为由解除了与小杨的劳动关系。
小杨主张,仅凭一个月的考核结果不能等同于自己不能胜任工作,公司系违法开除,应支付赔偿金。同时他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,公司管理人员对他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的朋友圈点赞,应认定为加班,公司应支付加班费。
公司反驳称,员工加班应提前填写《加班申请单》,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,否则视为员工自愿加班,不做加班处理。小杨未提供相应的《加班申请单》及上级领导批准文件,领导在其朋友圈点赞不能视为同意加班,即使存在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事实,其性质也不应认定为加班。
小杨不服,随后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388.5元、加班工资18135.2元等。仲裁裁决,公司系违法解除,应支付赔偿金和加班工资。
法院判决,员工提交证据与微信截图能一一对应,应认定为加班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对于解除是否违法,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小杨未达成7月份绩效考核,但双方对该考核结果及考核办法本身就存在争议。即使该考核结果为真,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也未履行培训或调岗等法定程序,故本院认定公司解除违法。
对于小杨是否存在加班事实,小杨提交了其统计的加班时间明细表,主张其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。公司不认可其统计的加班时间明细表的真实性,认为其未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申请加班,故不属于加班。依照公司陈述,在2018年7月前并未对小杨实行过考勤,故公司虽有《员工考勤假期管理规定》等制度对考勤其加班进行管理,但公司未举证证明这些制度是否施行且是否合法,法院对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。
小杨还同时提交了加班微信截图佐证其制作的加班时刻表,公司认可该微信截图的真实性。该微信截图显示的内容系公司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,并有公司管理人员点赞,应认定为加班。因此,小杨提交的加班时间明细表与加班微信截图的时间基本能对应,法院对该加班时间明细表予以采信,认定加班事实存在。
本院认为,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,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2411元,加班费18135.2元。公司不服,提起上诉。二审中争议焦点为:①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小杨支付赔偿金;②公司是否应支付小杨加班费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,判决公司支付杨某加班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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